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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贝晓辉与吴明荣、林钦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晓辉,吴明荣,林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贝晓辉,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吴明荣,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林钦燕,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贝晓辉与被执行人吴明荣、林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