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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世杰、王世豪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世杰,王世豪,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83号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学城九龙路。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被告:王世杰。被告:王世豪。被告:金陵,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世玲,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许大鹏,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王世豪,董事长。被告: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被告: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被告: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王世杰、王世豪、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王世杰、王世豪、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价值3240929.9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王世杰、王世豪、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的银行存款3240929.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傅世章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蕴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