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艳与罗贻贵、魏爱荣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艳,罗贻贵,魏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郑艳,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沙县。被申请人罗贻贵,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中区。被申请人魏爱荣,女,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城北新村中区。申请人郑艳因与被申请人罗贻贵、魏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贻贵、魏爱荣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三明顺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贻贵、魏爱荣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