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阳工艺美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工艺美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孙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926号原告:沈阳工艺美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779089-4),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5号。法定代表人:陈松生,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常艳,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阳工艺美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雪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金春雷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