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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武某,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潘业伟,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唐选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