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包头市金朋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金朋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32号申请人包头市金朋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刚,男,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生润,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新公中镇。被执行人陈英(又名陈凤玲),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申请人包头市金朋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3)乌中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头市金朋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