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玲弟与卢明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67-2号申请执行人宋玲弟,女,生于1968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卢明丽,女,生于1980年3月20日。宋玲弟与卢明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明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宋玲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37.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判决生效后,卢明丽未自觉履行,宋玲弟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卢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明丽之母苏招凤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账户27030924011030018ⅹⅹⅹⅹ2中存款人民币5017.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