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福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田继伟、尉彦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建武,男,1971年9月25日生。被告田继伟,曾用名田云娃,男,1985年12月30日生。被告尉彦峰,曾用名尉永良,男,1984年4月26日生。原告王建武诉被告田继伟、尉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继伟、尉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告经营的机械加工厂的工人尉彦峰给其朋友田继伟作担保,让原告给田继伟借款31800元,借期三个月。还款期限到后被告田继伟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田继伟、尉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田继伟向原告王建武借款31800元,借期三个月,尉彦峰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后被告田继伟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3月3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田继伟、尉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田继伟向原告王建武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借款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田继伟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王建武要求被告田继伟偿还借款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尉彦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故被告尉彦峰应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田继伟、尉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武借款31800元。被告尉彦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田继伟、尉彦峰负担。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桥审 判 员 石宝玲人民陪审员 朱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