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王某1,女,200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某2,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王某1诉称,原告之母杨新瑞与被告2013年2月经协商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由母亲杨新瑞抚养。被告自解除同居关系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生活费。故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超钱辩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杨新瑞与王某2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1。2013年二人协商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由杨新瑞抚养女儿王某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2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某1抚养费3000元,支付至王某1年满十八周岁至。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杨新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