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宝军、郭小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郭宝军,郭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蒿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宝军,被执行人:郭小军,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宝军、郭小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爱龙审判员 汪 祥审判员 金凤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