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任茂建、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任茂建,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531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被告任茂建。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茂建、被告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6元,减半收取4703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