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旭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耀,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权威,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友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珊珊,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绪敏审 判 员 邹小戈审 判 员 王元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戴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