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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X辉与陈X权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肖X辉,女。被执行人陈X权,男。申请执行人肖X辉与被执行人陈X权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平法仁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X权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X权的财产状况,未发现陈X权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被执行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恢复执行的情形出现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玖昀审判员  林敦灵审判员  陈淼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淼强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