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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玉美与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翟海、徐丽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翟海,男,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徐丽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玉美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翟海、徐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翟海、徐丽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翟海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号楼、所有权证号为×××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徐丽亚的以下财产:1、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成路×××号、所有权证号为×××的房屋;2、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X号、所有权证号为×××的房屋;3、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X-X-XXX号、所有权证号为×××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立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