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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鹏与金永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鹏,金永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吕鹏,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金永旭,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朝鲜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吕鹏与金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鹏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