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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新建、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兰,黄新建,余帅,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26-3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兰。被执行人:黄新建。被执行人:余帅。被执行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杰,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据(2015)旌执字第182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花雨树”楼盘4栋1楼营业用房(建筑面积922.84平方米)。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玉兰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花雨树”楼盘4栋1楼营业用房(建筑面积922.8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