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台馥,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建。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支付执行款1672089.1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9120.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名下的房产因欠银行抵押贷款已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林建尚应支付执行款1672089.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