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云清与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清,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清。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商铺C2-01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云清与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作出(2014)廊民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北侧,龙江路西侧的嘉通名苑小区4号楼2-1302、2-1401、2-1502、2-1501、2-1602、2-1601、3-801、3-901、3-1001、3-1101、3-1301、3-1401、3-1502共计13套房产所有权。2015年7月1日因无竞买人报名,造成所拍卖的13套房产流拍。现因王云清因涉嫌诈骗被石家庄市警方羁押,现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证处(2014)廊正证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刚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张伟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