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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鲁守强,纪钢,王宇红,纪汝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守强,纪钢,王宇红,纪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鲁守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张生武,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钢,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去向不明。被告:王宇红,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纪某某,女,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临江市。法定代理人:王宇红,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纪某某的母亲。原告鲁守强诉被告纪钢、王宇红、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守强的委托代理人张生武,被告王宇红(被告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守强诉称:纪钢、王宇红系夫妻关系,鲁守强与二人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纪钢、王宇红自愿将坐落在临江市新市街一委二组戴尔马克楼一单元102室,建筑面积62.07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房屋卖给鲁守强,房屋总价款369930元。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纪钢、王宇红不履行协议,反而以离婚的手段,将房屋转至纪某某名下。纪钢、王宇红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鲁守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纪钢、王宇红、纪某某返还购房款369930元并支付违约金。王宇红、纪某某辩称:鲁守强的起诉与其无关。纪钢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因纪钢涉嫌犯罪,本案已经由临江市公安局受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守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9元,退还原告鲁守强。公告费480元,由被告纪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来逢君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代理审判员  周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