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颜昭锦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颜昭锦,学生。法定代理人颜章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张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92号储备大厦三楼。代表人容传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昭锦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昭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昭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昭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颜昭锦负担。审判员 傅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世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