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新同与胡杰、唐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同,胡杰,唐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854号原告:赵新同,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杰,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唐虎,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地址:灵璧县。负责人:邵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同与被告胡杰、唐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杰、唐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同对被告胡杰、唐虎撤诉。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