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兆华与罗松福、吴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华,罗松福,吴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833号原告:林兆华。被告:罗松福。被告:吴丽芬。原告林兆华为与被告罗松福、吴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松福、吴丽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松福、吴丽芬系夫妻关系。2007年起,被告罗松福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于2013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期为一年。借条出具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1日,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松福、吴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兆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罗松福、吴丽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