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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鹏程发展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鹏程发展有限公司,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鹏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淑俏。被执行人: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燕。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鹏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69035元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