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特字��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俊申请宣告曾令寿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曾俊申请人曾俊申请宣告曾令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俊称:曾令寿系曾俊之父,于2013年7月9日遭遇特大暴雨泥石流失踪,经曾俊多方寻找未果。曾令寿至今已长达2年之久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为此,申请宣告曾令寿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曾令寿,男,生于1951年2月24日,汉族,农民,原住址:什邡市湔氐镇先锋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5102245379,系申请人曾俊之父,2013年7月9日因特大暴雨泥石流于当日失踪,经公安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4日发出寻找曾令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令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令寿自2013年7月9日因特大暴雨泥石流于当日失踪已2年,本院发出公告查寻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曾俊作为曾令寿的儿子,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令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