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范士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士奎,男。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7月22日被告范建国、范士奎共欠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本金660000元整,利息1287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8764元。被告范建国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已履行);被告范士奎在2014年10月16日之前偿还原告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88764元。剩余500000元由被告范士奎在调解书协议达成之日起3个月内偿还,逾期按月利率21‰计息。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