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郭红梅、睢县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郭红梅,睢县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睢县中原水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张圣兴,杨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15-1号原告李凤英,女,汉族,1958年2月22日生。被告郭红梅,女,成年人。被告睢县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张圣兴。被告睢县中原水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凤城。法定代表人张圣兴。被告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郭洪生。被告张圣兴。被告杨卫东,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圣兴、杨卫东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霍国斌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路红忠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牛莉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王慧芳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乔德力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邓筱南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邵士凯所有的豫N×××××号微型轿车、黄玉东所有的豫N×××××号家庭自用汽车、卢健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李英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刘闽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梁艳彬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刘子文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王伟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詹利平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侯智勇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张亚宾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郭强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张慎鹏所有的商市房权证(2004)子第C0116**号房产、马建伟所有的位于刘楼乡宁陵县谢西村房产、李淑珺所有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富饶新城5号楼西数1单元4层东户、刘文芝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00774**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