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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龚明伟、刘占国与刘占国、王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明伟,刘占国,王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21号原告龚明伟。被告刘占国。被告王占霞,系被告刘占国的妻子。担保人孙成国,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罗棚村四组,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街29号(樊城区政府)17幢1单元1室右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5006070910。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伟与被告刘占国、王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伟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占霞所有的位于襄城区襄阳公园住宅楼2单元5层左户一套建筑面积93.07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担保人孙成国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街29号(樊城区政府)17幢1单元1室右室建筑面积77.2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占霞所有的位于襄城区襄阳公园住宅楼2单元5层左户一套建筑面积93.07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孙成国所有的位于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街29号(樊城区政府)17幢1单元1室右室建筑面积77.2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被告王占霞房屋的期限从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查封担保人孙成国房屋的期限从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暂由财产所有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出租、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