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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乌力吉、美丽腾高娃、苗俊芬、周宇翔、胡尔查毕力格、特木其乐图、巴图宝勒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力吉,美丽腾高娃,苗俊芬,周宇翔,胡尔查毕力格,特木其乐图,巴图宝勒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魁。委托代理人常佳。委托代理人苏亮,男,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乌力吉。被告美丽腾高娃。被告苗俊芬。被告周宇翔。被告胡尔查毕力格。被告特木其乐图。被告巴图宝勒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力吉、美丽腾高娃、苗俊芬、周宇翔、胡尔查毕力格、特木其乐图、巴图宝勒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8元,减半收取2328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臧碧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法条链接: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