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查碧云诉被告万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查碧云。被告万小霞。原告查碧云与被告万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查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父母家住一起,从小就是邻居,双方很熟悉。万小霞经常以家里急用为由打电话向原告借款,原告一直没借。2014年8月8日被告再次打电话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在县城休闲广场对面的“铭城宾馆”门口将自己的30000元和向朋友借来的20000元,凑了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年底归还,没有约定具体利息,只是说还钱时付点利息。之后原告经常打电话催讨,被告一直拖欠,后来还听说她跑了,电话也不通,至今分文未还,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小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举证: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8月8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口头约定2014年年底归还,没有约定具体利息,只说还款时支付利息。被告万小霞未进行质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万小霞向原告查碧云出具一份50000元的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条在民间借贷中是当事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的书面凭证,系具有直接证据功能的债权凭证,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被告万小霞向原告查碧云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在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万小霞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查碧云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万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