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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合与成迎周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第483号申请人:胡合,男,1959年11月26日生。被申请人:成迎周,男,1967年4月14日生。被申请人:成计广,男,1962年12月23日生。被申请人:成培振,男,1970年2月19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计广所有的豫EK89**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胡合所有的豫ES02**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胡少普所有的豫EA2K**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计广所有的豫EK89**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