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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兆球与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罗明钦,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业,罗建庆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兆球,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业,罗建庆,罗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兆球,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于若辰,北京若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罗明钦。被执行人: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建业。被执行人:罗建业。被执行人:罗建庆。被执行人:罗明钦。叶兆球以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业、罗建庆、罗明钦拒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鸿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业、罗建庆、罗明钦的主要财产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