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德杰与陈文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德杰,陈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39-2号申请执行人闫德杰。被执行人陈文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奇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文奇的车牌号为鲁R×××××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