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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德杰与陈文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德杰,陈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39-2号申请执行人闫德杰。被执行人陈文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奇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文奇的车牌号为鲁R×××××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