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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春容、曾文祺等与曾祥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容,居民。申请执行人曾文祺,居民。申请执行人曾维滔,居民。曾文祺、曾维滔的法定代理人杨春容,系曾文祺、曾维滔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曾世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庆群,居民。被执行人曾祥明(曾用名曾令明,绰号“老咧、咧鬼”),居民,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杨春容、曾文祺、曾维滔、曾世发、陈庆群与被执行人曾祥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玉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容、曾文祺、曾维滔、曾世发、陈庆群依据前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08.2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曾祥明住址在玉林市玉州区辖区,将本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案件的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春容、曾文祺、曾维滔、曾世发、陈庆群与被执行人曾祥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玉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指定由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善伟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陈凤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