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汝奇与张环、吕玲玲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汝奇,张环,吕玲玲,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514-3号原告孙汝奇。委托代理人邵琛,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环。被告吕玲玲。被告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北京南路16号(财政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汝奇与被告张环、吕玲玲、沭阳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汝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800元减半收取计167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