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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天亮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亮)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296号原公诉机关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天亮,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曲县鹿固乡城塔原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河曲县鹿固乡本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河曲县。因涉嫌贪污罪,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辩护人吕荣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天亮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天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建斌、贾福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天亮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曲县人民法院(2015)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