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640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金机电城12号楼13厅。法定代表人宋秀排,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光,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祥,现住赤峰松山区。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995.8元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滞纳金5993.9元,合计人民币9989.7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