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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青岛市中心医院与刘秋云、李雅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136号原告青岛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兰克涛,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萍,该医院法律顾问。被告刘秋云。被告李雅梦。原告青岛市中心医院诉被告刘秋云、被告李雅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李雅梦之父李同来(已死亡)于2013年9月1日入住原告处,住院期间尚欠医药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返还医药费欠款人民币56651.0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堰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