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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书德与大连黄海起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德,大连黄海起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4003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德,男。身份证号码:2102251960********。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委托代理人:陈华,男。委托代理人:李治伟,男。被执行人:大连黄海起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男。申请执行人郭书德与被执行人大连黄海起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庄劳人仲裁字(2015)第3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576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黄海起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黄海起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对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理中。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