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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吴伟峰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37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吴伟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霖,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伟峰,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吴伟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