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芮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芮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芮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芮某某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