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邓淑玲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淑玲,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羊城创意产业园3-08栋。法定代表人李学凌,经理。上诉人邓淑玲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邓淑玲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手机yy许可及服务协议》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但被上诉人使用该格式管辖条款与上诉人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现上诉人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裁定依据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991号民事裁定;二、上诉人邓淑玲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