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鸿宇电脑销售中心与武威市凉州区旭昇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鸿宇电脑销售中心,武威市凉州区旭昇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鸿宇电脑销售中心。负责人高春梅,该中心业主。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旭昇商务宾馆。负责人丁多林,该宾馆业主。本院受理的武威市凉州区鸿宇电脑销售中心与武威市凉州区旭昇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旭昇商务宾馆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鸿宇电脑销售中心电脑欠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50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