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47号原告:宋某某,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同意给双方半年时间庭外和好,如半年后无法和好,其将再次起诉离婚,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璐冼日飞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