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凯诉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杨凯,男,汉族,工人,住绥中县。被执行人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绥中县高台乡。法定代表人闫晓琴,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凯与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绥沙民初字第0019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做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三十余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一个库房,并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被执行人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全部已抵押给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已提起诉讼正在处理当中。因被执行人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与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起诉葫芦岛万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执行案件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10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