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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59号原告罗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被告崔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