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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振伟、邹祥蓉与王建芳、罗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伟,邹祥蓉,王建芳,罗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伟,男,195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邹祥蓉,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建芳,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罗小珍,女,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伟、邹祥蓉与被执行人王建芳、罗小珍(2015)汀民初字第5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芳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856号案],正在处置变现,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6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