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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湘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湘仁,周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湘仁。被执行人周南。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南存款人民币2008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吴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