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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宋某甲申请宣告高某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宋会亮,农民。申请人宋某甲要求宣告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宋某甲父亲宋某乙于2007年2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母亲高某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方打听寻找杳无音讯。现申请人一直由其祖父宋会亮抚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宣告高某为失踪人。经查,高某,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庄寨镇赵庄村委,身份证号码为,系申请人宋某甲之母,于2010年2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寻找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高某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