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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6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融合精密光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融合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丁贤根,钱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6178-1号申请执行人江��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鲥鱼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卫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贤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融合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贤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丁贤根。被执行人钱菁华。申请执行人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江苏融合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合公司)、丁贤根、钱菁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华丽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联公司垫付��6604748.05元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损失286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信联公司对华丽公司所有的实验用网络设备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应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以最高债权3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信联公司对华丽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新澄路9号的房产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的余值在上述应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分别以最高债权2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信联公司对钱菁华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寿山路117号2幢4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150万元为限对华丽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融合公司在信联公司按照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对华丽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在最高7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贤根、钱菁华在信联公司按照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对华丽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在最高700万元限额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华丽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B×××××、苏B×××××、苏B×××××、苏B×××××、苏B×××××、苏B×××××小型汽车六辆,均已被另案查封且无法实际控制。华丽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钱菁华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双牌四村43幢105室、江阴市寿山路117号2幢401室房产,钱菁华与丁贤根共有的位于江阴市御峰花园9号1601室房产,上述资产另案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险告知书,于2015年10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华丽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另案正在处置中,华丽公司名下虽有车辆,查无去向,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叶峰执行员  郭兆东执行员  李 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华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