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雄诉被告王凤华合伙协议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雄,王凤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460-1号原告王保雄,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凤华,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中学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雄诉被告王凤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凤华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东侧日月轩小区19幢3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34021400697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凤华的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原告王保雄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东侧日月轩小区19幢3单元501室(产权证号:13402140069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艾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